臺北市消保官 重罰 Google 一百萬 罰得好! 可否溯及既往?
Posted in 與Google惡意點擊官司 on 06/27/2011 03:12 下午 by Jess Wu

到底誰才是真正的 Google? 不要搞錯囉!
Google 的老大心態又來了 這次是買 Android Market Apps 是否有七天鑑賞期的問題。
這一次該不會又用 Google Inc. 與 美商科高國際 台灣 兩者無涉來規避該負擔對消費者的義務吧?
(消保官也的確是對到 美國 Google Inc. 的樣子)
凡是買 App 有意見者 請去 矽谷 Mountain View Google Inc. 或 Ireland Google 打官司
與台灣無涉喔!
台北市罰得好 !! 下面這一句尤為經典!
(退費與否變成業者的「恩給」,而不是 消費者的權利,此一不合理的契約條款規定必須修正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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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oogle停售付費APP 拒絕遵循臺灣法律 臺北市重罰一百萬
發稿單位:消費者保護官室
聯絡人:郭庭光
臺北市民當家熱線:1999(外縣市02-2720-8889)轉4000
臺 北市政府今(27)日表示,Google今日上午表明拒絕依照臺灣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,給予手機應用軟體(APP)消費者七日的鑑賞期,並且揚言暫時停止 對臺灣消費者銷售付費APP。葉主委指出,Google停售付費APP的舉措,顯然是意圖綁架全臺灣的消費者,來換取拒絕遵循臺灣法律的特權,臺北市政府 決定依法裁處一百萬的罰鍰,並再度限令Google在7月1日之前提出改善計畫。
臺北市政府主任消保官陳碧珠指出,Google Android Market的服務條款中載明,消費者只能在下載手機應用軟體的十五分鐘內退費,明確違反消保法「郵購買賣」必須准許消費者在七日內退費的規定,並經市政 府限期於上週四(23日)前改善在案,Google上週五上午要求市府暫不開罰,今日再做最後決定。但Google今日上午由律師代表到市府,並由美方人 員致電市府,明確表示拒絕遵循臺灣消保法的強制規定,並且表示停止付費應用軟體的銷售,臺北市政府對此表示遺憾,並決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重罰Google 新台幣一百萬元,並再度限令Google在7月1日之前提出改善計畫。
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葉慶元表示,我國法院以及中央政府已 經多次解釋,網路購物必須適用消保法郵購買賣的規定,手機使用者透過網路購買手機應用軟體,自然也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的保障。葉主委指出,雖然部分消費者在 網路上指出先前也有成功退費的經驗,但是目前退費使用介面複雜,而且在業者透過定型化契約明文排除退費責任的現況下,退費與否變成業者的「恩給」,而不是 消費者的權利,此一不合理的契約條款規定必須修正。
葉主委進而解釋,從去年開始,臺北市政府就開始對網路銷售平台業者宣導必須保障網路消 費者七日猶豫期的規定,從PCHOME等本土ISP業者到Yahoo等國際ISP業者都已經遵循臺灣的法令辦理,此次向蘋果以及Google兩家手機應用 軟體業者宣導,蘋果也接受市府的規範,只有Google無視法律的規定,要求不被規範的特權,市府無法接受。
葉慶元主委指出,手機銷售平 台業者如Google及蘋果在軟體出售後,可透過手機的連線更新功能,查知軟體是否持續存在於使用者的手機上,所以不至於發生消費者退費後持續使用相關手 機應用軟體的問題。葉主委強調,相關的技術問題對於蘋果的APP Store既然不造成困擾,Google拒絕配合顯然非常惡意。
陳碧珠主任消保官指出,Google將於本週四派人直接來台溝通,市府將視Google屆時的立場,決定是否二度開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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